为进一步提高镇(街道)纪(工)委、派驻纪检监察组问题线索的处置质量,县纪委监委结合实际,制定出台了《镇(街道)纪(工)委、派驻纪检监察组问题线索处置情况监督办法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《办法》明确了监督范围、细化了监督内容、规范了监督流程,夯实了监督责任,增强了基层问题线索的处置质效。
一是明确问题线索监督范围。《办法》明确问题线索由县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“归口统管”,案件监督管理室批转至镇(街道)纪(工)委、派驻纪检监察组,经谈话(函询)或初步核实认为被核查人违纪情节轻微或反映问题失实,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置或予以了结的问题线索,由各联系室负责建立台账并对办理情况予以督促检查,并对承办单位报送的核查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监督、指导。
二是细化问题线索监督内容。《办法》要求各联系室要从“事实清楚、证据确凿、定性准确、处理恰当、手续完备、程序合法”24字方针,对承办单位移送的案件资料进行监督,具体监督:谈话(函询)、初核报告是否对问题线索中所列的反映问题全面核实;事实是否清楚,人物、时间、地点、手段、情节、后果等是否表述清楚、准确;是否构成违纪,能否达到立案标准;手续是否完备、程序是否合规;不构成违纪的情况下,是否适用“咬耳扯袖、红脸出汗”等处理方式;违纪责任是否划分清晰;处理意见是否恰当,引用政策依据和条规是否正确。
三是规范问题线索监督流程。《办法》规定镇(街道)纪(工)委、派驻纪检监察组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应在一个月内提出处置意见,根据不同的处置意见填写并呈报相关文书资料,予以及时处置。经谈话(函询)或初步核实后,拟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置或予以了结的问题线索,向联系室报送核查报告及相关资料。各联系室收到承办单位报送案卷资料后,确定专人进行监督,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,对监督发现的问题要提出书面整改意见,规定整改时限,真正实现对问题线索处置的每一个环节有审批、有着落、有反馈、有监督。
四是夯实问题线索监督责任。《办法》强调联系室负责人及监督人员要有坚强的党性和高度的政治责任感,严格遵守保密制度,认真做好问题线索的监督工作,因监督工作出现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,将对有关人员进行问责。
通过建立严格的问题线索监督工作制度,进一步提高了基层问题线索处置程序的规范性、核查内容的完整性、处理定性的准确性,有效提升了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的办案质量观念,有力推动了问题线索处置工作依纪依法、公平公正、规范有序运行。截止目前,全县各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已处置问题线索127件。(王隆杰、王茹)